西藏自治区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引智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引智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范围和核销制度,保证引智经费合理使用,提高引智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经费是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我区的引进外国专家和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主要用于我区引进外国专家和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三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是指围绕我区农业重点工程、重大技改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医药卫生、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以及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技术、管理难题等问题聘请国外技术、管理类专家参与我区经济建设,解决技术难题的项目。外国专家聘请时限为短期。 第四条 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农业领域内,通过聘请国内外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藏培训等方式,引进或开发出新的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要求,体现我国农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产品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突出作用、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引智项目和经费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围绕各行业部门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申报引智项目和经费预算,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单位应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二)申报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引进 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示范推广)申请表》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相关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并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拟定申报经费资助额度,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聘请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子[1998]283号)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十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之日止)发放,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每人每天200-300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食宿交通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费凭发票复印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每人每天400-500元人民币标准核销。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由于西藏情况特殊,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我区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予以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陪同人员的差旅费及交通等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专家开展工作需购置器材设备的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聘请专家每位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和城市间交通费),专家来藏资助时限不超过30天。高端外国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种子苗木费用、技术培训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种子苗木费用是指引进适合我区生长种植的内地城市成熟的引智成果品种种子、苗木等费用。资助标准按市场价格调整。 第十七条 技术培训费用包括我区选派人员出国、出藏培训的交通费用、食宿费、培训费;国内外专家来藏授课的交通费、食宿费、场地费、材料费和讲课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各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各项目单位按协议组织实施项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时间、目标、计划、经费,以及项目管理方和实施方的责任及义务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项目进行验收。引进专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聘请专家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效果、对聘请专家工作的评价、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改进建议等。农业引智推广项目评估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验收结果作为拨付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成效明显、成果转化率较高的项目,予以拨付资助经费并列入重点引智项目库,并在今后的引智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资助经费,在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支付。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项目执行单位按以下两种方式拨付经费:项目单位先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拨款核销;对重点项目可先拨部分项目经费,项目执行完毕后再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专家项目经费核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表》及专家护照、签证复印件、专家国际机票复印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专家食宿交通费用票据、零用金收取票据等,于项目执行完毕后三周内提供,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农业引智推广项目经费核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表》及项目开支范围内所有的发票复印件,于项目执行完毕后三周内提供,进行核销。 第六章 会计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坚决杜绝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本地区国家引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引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审核职能,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下拨引智经费、停止申报项目等相应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