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二)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六)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并全面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律师业务,熟练掌握办案程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履职能力
(一)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担任疑难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或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的法律事务。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律师业务,熟练掌握办案程序,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法学动态和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履职能力
(一)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新的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成办各项业务。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2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合作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3篇。
(二)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3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合作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4篇。
(三))主编或撰写出1部以上学术论著、专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字)。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1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合作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2篇。
(二)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2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合作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3篇。
(三)主编或撰写出1部以上学术论著、专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者;
5.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独立撰写并出版有学术专著、教材1部及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或主编、合作撰写出版有学术专著、教材2部及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15万字以上);
5.独立撰写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合作撰写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2篇及以上。
第十六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四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4.独立撰写并出版有学术专著、教材1部及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或主编、副主编、合作撰写出版有学术专著、教材2部及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上);
5.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七)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
(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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