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

时间:2017-04-06 18: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日人社发〔2014〕130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全区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145号,
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
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打造发展稳定先行区,实行跨越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
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实现地委、行署将“人力资源大地区变成人力资源强地区”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是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
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实施人才强地战略的基本要求。我地区高层次人才匮乏,专业技术人才门类不健全,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偏弱,
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各县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二、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政策规定
    《意见》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政策。各县(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意见》和相关文件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
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岗位评审、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含非公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三)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
提高综合素质。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四)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
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接受远程教育;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单位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各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验证时转换
成为学时,并以学时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用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岗位聘用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五年的,按任现职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5.公需科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公需科目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
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每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重点培训内容;在确保完成自治区公需科目重点内容
的基础上,根据地区实际需求,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规定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公需科目重点培训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
参加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
教育50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职称业务、职称政治、计算机等职称考试,参加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
外语水平考试(BFT),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8.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条款认定:
    (1)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培训相关文件及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
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2)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
(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3)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
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5)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
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6)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
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7)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8)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
权人每项计20学时。
    (9)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10)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不满一年的按每月计算
6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核准发证对象;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
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组织实施培训部门登记
在《证书》上,地直单位人员,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员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地直部门(单位)、各县(市)每年9月1日至30日将审核材料,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审定。
    三、构建更为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
    (一)加强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意见》要求和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推进地直培训机构建设,力争尽快建设1—3家综合
性的中心培训机构,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培训水平。
    (二)加快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大力争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积极支持我地区网络培训工作,积极建设“日喀则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网”,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推动远程网络教育的应用与普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加快各行业系统网络课件的开发,规范网络
课程开发的申报与立项、课件制作、课题验收等管理工作,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发专业科目网络课程,制作一批优质
课件,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网络培训课程资源,形成专业课程网上超市。拓展远程网络教育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对包括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所有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常态化网络培训,缓解工学矛盾,提高继续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公共课程的资源性建设。根据我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在完成开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公需科目培训的同时,
会同地直行业主管部门,开设一批具有地方和专业特色的公需培训课程,通过网络学习或集中面授的形式供广大学员选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共科目培训体系,建立起高层次、专业化、导师型的公共课程师资团队。
    (四)切实做好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简称西藏特培)。开展西藏特培工作,既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又是一个高标准
高质量培养我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关怀。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西藏特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地战略、加强我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来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选选拨推荐工作。
    (五)强化落实高级研修项目。高级研修项目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平台,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各级
各部门人事人才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加强我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新要求、新部署,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创新创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突出项目的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性,加强组织
领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精品项目。
    (六)扎实做好专家下基层活动。专家服务基层行动,重在行动,贵在服务,难在融入。要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支持专家柔性流动,为
专家发挥作用搭建更加广阔的实践平台,为专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为专家贡献智慧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让专家乐意走下去,真心融进去,
放心干起来,在科学发展的主战场上创造创新,建功立业,有效弥补我地区基层单位、中小企业等高级专家严重不足的“短板”,彻底打破基层高层次人才资
源比较匮乏的发展“瓶颈”。
    (七)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通过送校培训、到区内外科研院所挂职锻炼、主持并承担省部级、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方式,在农牧、卫生、
教育、环境、信息和科研等领域,大力培养我地区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地区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证书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理。
    (二)各县(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地区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和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职责,严格遵照执行。
    五、经费保障
    (一)根据《意见》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确
保继续教育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的规定,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列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
(二)各县(市)、地直各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分别由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再
分别由县(市)、地区财政部门拨付。
(三)各项费用列支:
公需科目培训费用,地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费由地区财政统一列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各县(市)的专业技术
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费由县(市)财政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其中,地区财政补贴50%,列入预算。
专业科目培训费,地直部门承办的培训任务经费列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算;县(市)承办的培训任务经费列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预算。其中,县(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地直部门承办的培训所需差旅费和住宿费由县(市)财政承担。
教师的培训(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费用,由地区、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年递增20%教育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每年10月1日至20日前各行业部门将各类需要财政列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师资、效果评估等内容)
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培训实施方案、通知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或会同行业部门联合印发,培训实施完成后,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审核办班决算,同意后,报地区财政局拨付培训经费。
    六、其它事宜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今后完不成继续教育学时将不予以推荐评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意见》中关于“专业技术
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要求,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组织并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可日喀则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及考核结果的批复》(藏人社厅〔2014〕128号)精神,在
“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完成学习任务,网上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学时要求的,可不再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公需
科目考试。
    (三)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办〔2014〕96号)要求,2014年2015年
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重点学习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自主专业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沟通与协调能力的提升》,共20个学时(含考试)。参加自治区2014年11月统一考试合格人员,2015年及以后的公需科目选择网上提供的公需科目进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网(http://rikazezj.chinahrt.com/)注册学习和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修完所学课程,考试通过后,下载培训档案(通过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打印),根据培训档案将培训情况登记在本人继续教育
证书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国培网(www.chinahrt.com)网络培训课程培训收费的价格咨询建议书》(发改价证认201231号)“网络远程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国培网)(www.chinahrt.com)提供的网络培训课程培训收费标准为每课时人民币伍元整,(¥5.00元/课时)”的规定,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培训完成20学时的必修课培训费为每人100元。上网学习人员在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通过网络缴费。
    对完成网上学习任务并通过网上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凭经审核的考试合格证给予报销学习费用。考试合格证需在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下载打印,各县(市、地直各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1日至20日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地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学习专项
经费。
 
    附件:1.    年度日喀则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
         2.专业技术人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经费决算表;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日喀则地委组织部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区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年度日喀则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申报单位
选题名称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参训
人数
所需金额(元)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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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注: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报地区人社部门审核。


附件
                    专业技术人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经费决算表
    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地点
 
办班时间
 
学员人数
 
工作人员
 
总计
 
项目资金决算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讲课费
 
 
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
 
 
合计
 
 
人社部资助金额
 
会议组织
申报单位
 
承办单位
 
审批情况
经办人
承办单位财务部门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注:此表与学员名单、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总结报告一并返回
 
 
附件3
专业技术人继续教育项目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本期培训班学员   人,实际发放   份,收回   份。承办单位(印章):                     
评价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果
 
授 课 项 目
授课人
优秀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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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
师资评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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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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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评 价
 
 
 
 
教学评价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水 平
 
 
 
 
教 学 模 式
 
 
 
 
综 合 评 价
 
 
 
 
服务管理评价
组 织 管 理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水 平
 
 
 
 
综 合 评 价
 
 
 
 
学员     满意度评价
 
 
 
 
 
意见与
建议
 
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
201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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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