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
国外智力示范单位评审 一、审批对象: 有关申请单位 二、条件: 1、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2、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对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有示范推广成果的培训教材和种苗等; 4、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三、程序时限: 1、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审议意见。 3、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发文公布被命名基地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引智归口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底公布本年度新命名的基地名单。 四、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1日公布) 经济技术专家司管理处 逯一光 010-68948899-50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