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且转评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5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2.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5.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或跨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专业素质,并能够深入地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研现状、成果与发展趋势以及学科领域前沿理论问题。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开拓性的研究能力。根据党委政府和本学科发展趋势,跟踪研究前沿性重要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选定能促进学科发展的课题,独立承担或主持课题研究,撰写有参考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著或研究报告。
3、主持完成2项(含)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4项(含)以上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点科研项目,其成果经评估,被确认为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或独立完成2项(含)以上研究课题,其成果经评估,被确认为有独到见解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能拓展研究领域,推动学科发展。
4、具有指导和培养科研骨干或研究生的能力。
5、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要熟练掌握第二种语言文字,并能熟练地运用其进行研究工作。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比全面、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善于研究现实问题,能够深入理解并运用国家有关大政方针、政策及其科学理论,开展本学科专业研究;比较全面地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史、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能够较好地指导和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能根据党委、政府需要和本学科发展趋势,选定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订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点科研项目或集体科研项目,其成果经评估,被确认为有重要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研究课题,经评估被确认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独到的见解。
4、具有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或具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5、从事传统学科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要熟练掌握第二种语言文字,并能运用其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发表专著、论文条件:
申报本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有较高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成果量累计15万字以上,其中至少6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发表的成果中至少有一本个人独立完成的高水平学术著作(合著部分,本人撰写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必须是第一、二作者)。
3、发表的译著、学术性工具书或古籍整理等,应评估其学术难度和价值,计入成果量,但不得超过其成果总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有理论价值或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成果量累计10万字以上,其中至少4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发表的成果中至少有一本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如系合著,本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3、发表的译著、学术性工具书或古籍整理等,应评估其学术难度和价值,计入成果量,但不得超过其成果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4.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研究员职务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图书奖。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或独立获得国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人员(排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3、获得国家级藏学最高奖项珠峰一等奖(集体研究成果必须是第一、二作者)。
4、独立撰写出版2部以上有广泛影响的学术著作,总字数四十万字以上(出版物须有国家统一出版书号)。
5、在国家稀缺研究文种(如梵文、吐火罗文、甲骨文)中有突出成绩,被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认可并给予称号的。 第十六条 副研究员职务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图书奖。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二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获得国家级藏学最高奖项珠峰一、二等奖(集体研究成果必须是第二、三作者)。 4、独立撰写出版一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一部以上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15万字)。
5、在国家稀缺研究文种(如梵文、吐火罗文、甲骨文)中有显著成绩,被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认可并给予称号的。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社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