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且转评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5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2.获得非专业上述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增加1年。
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2.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5.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业绩条件
各优秀运动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入的研究,并经过,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了解本专业国际、国内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二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二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三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六名。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10.登山项目所培养运动员5人次登上珠穆朗玛峰或10人次登上海拔8000米以上高峰。
各优秀运动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对项目训练成果的研究达到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2人次以上获奥运会参赛资格且运动成绩超或平我区最高纪录。
2.2人次获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16名。
3.2人次获亚运会前12名或亚洲锦标赛前10名或亚洲杯赛前10名。
4.向国家队输送2名运动员或有2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
5.1人次全运会冠军或2人次全运会前8名或2人次世界青年锦标赛前2名或3人次亚洲青年锦标赛前2名。
6.4人次全国锦标赛前3名或全国杯赛前3名。
7.5人次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或7人次全国青年锦标赛前5名。
8.7人超或平我区最高纪录。
9.集体项目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锦标赛前4名或全国杯赛前4名(参赛队均需8支以上)。
10.登山项目所培养运动员3人次登上珠穆朗玛峰或7人次登上海拔8000米以上高峰。
11.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所培养运动员竞技类项目5人次以上获一等奖,表演类项目10人次获一等奖。
各类体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所培养训练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5至10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单项最高比赛前8名(参赛队需在10支以上)。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达到一级运动员称号,并有一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1名以上队员入选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4.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一名以上队员参加全运会,并进入前八名。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
2.出版1部以上学术论著、专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独立完成的字数不少于3万字)。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出版1部以上学术论著、专著或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本人独立完成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4.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组织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委托后,提交高评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二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
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奖主要人员(一般应为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4.在正式出版社出版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体育类著作或高等体育院校体育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5.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6.在各类体育学校中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和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并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7.在各类体育学校中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和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所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得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8.获得个人专利1项以上。
第十六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四位人员、二等奖前五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
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奖人员(一般应为排名前四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4.主编或合作撰写出版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体育类著作或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使用的教材(合作撰写的,本人撰稿15万字以上)。
5.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6.在各类体育学校中多年担任中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在缩小与全国先进水平差距或对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并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可破格晋升高级教练职务。
7.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的,可破格晋升。
8.获得个人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中级、副高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所发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电子版1份。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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