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时间:2015-05-14 10:29来源:未知 作者:rkzzj 点击:

 

西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文物博物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或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文博单位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文物保护等专业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文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分别为正、副高级。
在文博单位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的工作人员和图书、资料、档案等业务人员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专业特点确定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按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在同一学科领域内转评者,转聘期满1年且转聘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五年后,可按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副研究馆员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5、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七年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担任馆员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业绩条件
(一)研究馆员
1、对本专业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很深,是自治区文博专业学术带头人。
2、主持过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填补文博事业空白,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
3、任现职以来,至少3次主持或指导大型博物馆陈列的总体设计或科学研究工作,能独立承担陈列大纲的编撰,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对文博事业有较大的贡献。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从事考古工作的,任现职以来须主持过3次以上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取得重大考古发现。
(二)副研究馆员
1、对文博专业某些重大问题有较深的研究,能解决技术难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成绩显著。
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2次以上,并整理、编写出高水平的调查、发掘报告2份以上。
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的,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制定完成重要的陈列设计2次以上,能够提出并解决博物馆陈列中的重大课题。
从事科研和技术工作的,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能解决本专业技术上某些关键问题,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研究或技术制作项目;
从事讲解工作的,要深入了解和熟悉掌握历史知识,对某一段历史有深入研究,对文物和陈列内容能做深刻的分析和讲解,能写出高水平的讲解词;
从事文物鉴定的,对某一时期某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解决文物鉴定中较重大的疑难问题,并被同行所公认;
从事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的,对文物的科学管理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某一时期某类文物有较高鉴别能力,能提出并解决文物收藏单位科学管理保护工作的问题和议案,并有明显成绩;
从事文物古建保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古代建筑维修经验,能解决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中的复杂问题,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制定古代建筑的维修方案2次以上,并付诸实施。
2、能够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进行专题研究或博物馆的陈列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论文条件
(一)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全国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二)副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3万字)。
第十二条  考试条件
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5.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7.离职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本单位工作者;
8.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病休半年以上,现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组织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需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六条 正高级职务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主编或撰写出版一部以上学术专著、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下同)。
3、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
4、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十七条  副高级职务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编或撰写出版一部以上学术专著、教材(有国家正式出版文号;合作撰写的,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字)。
2、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下同)。
3、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
4、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三)本人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
(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及评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不组建文物博物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全区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职务审评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国家文物局或其他省市代评。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我区文物博物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至少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与会委员在听取初审委员会介绍初审意见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漏评委会评审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在涉及评委本人及亲属的评审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评审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评审收费标准:各评委会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提及到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及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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