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时间:2015-05-14 10:31来源:未知 作者:rkzzj 点击:

 

西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期满1年且转评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五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聘任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4.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文学创作理论,文学创作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和全区有广泛的影响。
二、履职能力
(一)任现职期间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作品2部(集)以上,并至少有1部(集)获国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享有较高知名度(合作者必须是主要完成者即署名中前2名,下同);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发表1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文学刊物发表30万字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广泛影响。
(二)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创作的专业人员,任现职期间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学刊物发表1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少数民族文学刊物发表30万字以上,其作品在全国本民族读者中有广泛影响,对本民族文学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能够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西藏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四)申报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学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文学作品被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文学作品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4.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申报二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例: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上有较显著的成绩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在全区读者中有较广泛的影响。
二、履职能力
(一)任现职期间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作品1部(集)以上,并受到区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区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合作者必须是主要完成者即署名中前2名);或任现职期间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发表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文学刊物发表20万字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区文学界产生广泛影响。
(二)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创作的专业人员,任现职期间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学刊物发表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少数民族文学刊物发表20万字以上,其作品在全区本民族读者中有广泛影响,对本民族文学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三)能够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西藏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四)申报二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文学作品被翻译成民族文字介绍到区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文学作品被自治区级出版社收入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区产生一定影响。
3.文学作品被重要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区产生一定影响。
4.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区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条件
申报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2、 出版学术论著、专著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
申报二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独立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出版学术论著、专著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
号)。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文学创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文学作品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文学奖项其中1项;
2、文学作品获庄重文文学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基金奖、“新世纪”文学奖、全区“五个一”工程奖等省部级文学奖项其中3项;
    第十六条  二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文学作品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以上两项含提名)、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文学奖项其中1项;
2、文学作品获庄重文文学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基金奖、“新世纪”文学奖、全区“五个一”工程奖等省部级文学奖项其中2项;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3名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评审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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