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由自治区党校或所在地区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且转评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五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
热爱党校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
2.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聘任副教授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4年及以上。
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5.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讲师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4年及以上。
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讲师职务满7年及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讲师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条件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能力
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指导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并具有解决教学领域内复杂问题的能力。主持(含第二主持人或第一执行人)并已完成一项(含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课题验收证书)。
2.课时量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30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150课时以上。主体班次授课课时数要占总课时数的50%以上。
3.培养下一级教师能力
能够指导下一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能力
能够承担或主持、指导研究课题或教学科研项目,并具有解决教学领域内复杂问题的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参与完成一项(含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课题验收证书)。
2.课时量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30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150课时以上。主体班次授课课时数要占总课时数的50%以上。
3.培养下一级教师能力
能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为培养优秀年轻老师作出了积极贡献,并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能力
能够承担或主持、指导研究课题或教学科研项目,并具有解决教学领域内复杂问题的能力。
2.课时量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45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220课时以上。主体班次授课课时数要占总课时数的50%以上。
3. 培养下一代教师能力
能够培养优秀年轻老师,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上独立发表4000字以上理论宣传文章、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1篇论文。
2.任现职以撰写或主编并出版一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含教材,合作撰写的专著,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理论宣传文章、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一篇论文。
2.任现职以来撰写或主编、副主编并出版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含教材,合作撰写的专著,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8万字)。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理论宣传文章、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1篇论文。
阿里、那曲地区申报评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地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
2.任现职以来撰写或主编、副主编并出版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1部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含教材,其中合作撰写专著,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8万字)。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的教师,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申报时须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者;
5.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下同)。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三位人员。
3.独立撰写或主编出版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
4.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
3.独立撰写或主编出版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
4.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十七条 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人员。
3.独立撰写或主编出版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
4.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参评人员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课时数为党校课堂教学课时数,承担校外宣讲任务的课时数,受聘大中专院校承担相近专业课程的课时数和按其他教学环节(参加学员小组讨论、双向交流,组织学员论坛,参加新专题验收、教学评估,新专题试讲)折算的课时数,以及科研折算课时数。教师因工作需要担任班主任、从事行政工作和下乡挂职锻炼,按有关规定折算课时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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