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请、本单位推荐、主管厅局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2.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5.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及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重要出版物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能完成重要稿件的复审、终审任务,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及组稿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6、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7、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出版后有2种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报刊评论或选载;
8、在期刊中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6篇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报刊转载或评价;
9、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图书、电子音像、网络等出版物3种或自治区级优秀图书、电子音像、网络等出版物4种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0、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11、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美术编辑工作或负责期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完成过重要美术编审任务,能够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3、策划过1种国家或3种自治区的重点选题(美术类);
4、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美术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5、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或重要出版物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能够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或骨干作用;
5、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6、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7、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出版后有2种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选载或评论;
8、在期刊中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5篇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转载或评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成果奖;
9、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2种或自治区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3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0、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1种(套);
11、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的美术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完成过重要的美术编审任务,能够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3、策划过1种国家或3种自治区的重点选题(美术类),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4、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美术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5、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三)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2、独立承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3、能够根据特殊或复杂稿件的要求,提出设计或校对方案;
4、搜集和研究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5、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
2、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和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
2、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和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职称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5、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五年不得申报;
6、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2、独立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
3、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
4、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获国家级奖,并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或被省级美术馆收藏4件(幅)及以上。
第十六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称号。
2、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3、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
4、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1件(幅)或被省级美术馆收藏3件(幅)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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