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时间:2015-05-14 11:05来源:未知 作者:rkzzj 点击:

 

西藏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地市、单位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中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主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2、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教师申报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重对学生政治思想和德育教育,将反分裂教育、“四观”、“两论”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环节。
2、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申报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悉本学科各种版本的教材,能指导各个年级的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
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
承担并主持研究课题或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教研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高级中学教师及从事高级中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及从事初级中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及从事小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高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获得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5、获得中专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以上学位、学历均指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学历。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任现职以来责任编辑或参与撰写并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1部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参与撰写的专著中,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4万字)
3、主编或主审(含副主编、副主审)过1部以上已出版并使用的本学科的教材。
4、在阿里、那曲地区的县(不含地区所在地的县)以下教育教学机构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在地区级以上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5、在阿里、那曲地区所在地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在CN学术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在区内地市级以上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6、现在海拔4300米以上县(不含地区所在地的县)工作的教师,在CN期刊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7、现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小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免于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但必须有本人全面详细的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8、在墨脱县中小学连续工作教龄满12年的汉族教师或连续工作教龄满15年的少数民族教师,可以免于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但必须有本人全面详细的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党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3000字以上教育教学学术文章可视为教育教学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考试条件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业务考试和政治考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各类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其中自治区级以上不少于50学时。
第十三条  课时量条件
1、中小学教师: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高中教师不少于360课时,初中教师不少于43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5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20节。
参加地市级以上教师脱产研修培训,其培训课时可视为该教师教学课时。
2、教学研究人员:
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教研员每学年下学校60天以上,听评课60节以上;地(市)教研员每学年下学校40天以上,听评课40节以上;自治区教研员每学年下学校30天以上,听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20节以上。
第十四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在课堂和校园内散布宗教迷信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者;
3、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时,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者;
4、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者;
6、在职称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理,或有伪造资历、业绩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的相关证明)。
申报人员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学校将材料报各地区师资人事部门。原件由各地市师资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推荐地市、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评审工作汇报材料1份;
2. 每位参评人员推荐材料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1份和电子版;
4.地市、单位委托评审函。
地市、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和学校推荐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不少于15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在评审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评审收费标准
自治区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教学和其它教学环节(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教学研究等)折算的课时数。
第二十四条  中学实验系列人员高级教师职务任职参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拉萨那曲中学教师的参评条件按照拉萨市的教师参评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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