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地区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主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2、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注重对学生政治思想和德育教育,将反分裂教育、“四观”、“两论”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环节。
4、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较好的胜任本学科教学。
5、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
6、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本学科教材开发研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及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必须获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后学位,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获得本科学历,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以上学位、学历均指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学历。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1、在CN学术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4篇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实验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任现职以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在阿里、那曲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工作的教师,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在地区级正式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学术论文。
2、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主编、副主编或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含教材,合作撰写的专著中,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在省部级以上党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教育教学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的要求,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 课时量条件
年平均授课时数需达到180课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实验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时数要达到140课时以上;以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为主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需达到100课时以上。
第十四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在课堂和校园内散布宗教迷信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者;
3、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时,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者;
4、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者;
6、在职称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理,或有伪造资历、业绩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全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
1、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2、获自治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一等奖1项以上且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3、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4、独立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
5、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8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的相关证明)。
申报人员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学校将材料上报地区师资人事部门。原件由地区师资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推荐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地区、学校评审工作汇报材料1份;
2. 每位参评人员推荐材料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1份和电子版;
4.地市、单位委托评审函。
地区、学校将申报人员材料和学校推荐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在评审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分管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学校分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团总支(团委)书记;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政治辅导员等。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课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指导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等)折算的课时数。
承担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除外,教育课按实际课时计算,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课、心理咨询课、辅导课按实际课时数计算;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指导学生完成论文、报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篇文章按10课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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