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我市就业,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喀则市人才引进是指,从非西藏生源、非西藏院校、非西藏单位中引进职业技能高、职称层次高、专业水平高、学历学位高的人才到日喀则市工作。具体为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的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士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25周岁。 第三条 引进条件。 (一)服从组织分配,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服务西藏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三)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引进程序 (一)报送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申报次年人才引进计划。 (二)审核报批。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核,其中需办理录用手续的岗位归口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由市编制部门与自治区编办协调编制审核相关事宜。 (三)发布公告。根据自治区批复结果,公开发布《日喀则市人才引进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人才。 (四)初定人选。市人才引进招聘小组对照本办法和《日客则市人才引进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步确定拟引进人才人选。 (五)体检考察。由应聘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市人才引进招聘小组进行考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议。 (六)签订协议。审议通过后,在日喀则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引进人才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在藏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工作待遇 (一)个人补助。对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6万元,中级职称或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4万元、其他人员给子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志愿到我市四类区工作的引进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发2万元的安家补助。 (二)生活待遇,凡引进人员,由用人单位解决周转房;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子女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学或者幼儿园入托,同等享受升学、公开招录、就业等优惠政策;尊重本人意愿随调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子女。 (三)职务待遇。引进到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职务层次保持不变;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承认原有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聘任原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高一岗位等级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四)政治待遇。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予以嘉奖或者记功。引进人才录用调入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尊重本人意愿,可推荐为市、县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市、县区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且具备行政管理才能的引进人才,可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推荐为党政领导干部。 (五)福利待遇。引进人才享受本市同类人员休假、事假等福利待遇,按确定的职级或者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引进人才经组织同意就读深造的时间一可连续计算工龄(不计算为在藏服务年限)。 (六)社保待遇。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引进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户口待遇。引进人才愿意落户日喀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户口可随迁。不愿意落户日喀则的,可办理《日喀则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日喀则市居民同等待遇。对急需紧缺人才,可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是全市引进人才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下,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引进人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落实医疗、社保、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和资金拨付等方面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考评。引进人才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履职情况、创新精神、科研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组织,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实施。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社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后,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直至取消录用(辞退)、解聘(辞聘)。同时实行引进人才流失问责制,对确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引进人才流失数量超过当年引进人才总数三分之一的县区和部门,由市委组织部对相关党委(党组)书记谈话。 第八条 相关保障。人才引进、资助和激励等所需经费,列入日喀则市市级财政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市委组织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